【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1月18日,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字条,载明:今(向)借到原告现金贰佰万元整。庭审中,原告向本庭提交了其提取现金的取款凭票,证明其取款200万元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偿还。现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经济利益受损,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字条,字条上分别载明了借款的金额及款项形式,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履行其偿还义务。针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利息应从原告向其主张还款的次日开始计算,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二百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