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债务人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债权人借款。2011年7月11日,被告(甲方)、原债务人(乙方)、原债权人(丙方)签署《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被告与原债务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与原债务人所签订的一切协议或合同作废。2、关于原债务人借款,由被告承担。3、鉴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原债务人的借款,本息确认合计折价一套住房。4、原债务人与原债权人债权债务为最终解决结果,以后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5、原债务人与原债权人债权债务转为被告负责。
2017年3月4日,被告、原债权人、原告在该《协议书》下方签订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故此现将原债权人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上述条件不转变让给原告,上述事宜由原告处理。
《协议书》涉及的房屋,因属于违章建筑,已于2020年6月拆除。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欠款7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方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我方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后原债务人、被告、原债权人签订三方协议,一致同意将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转移给被告。后被告作为债务人与原债权人签订协议书,确认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因此,被告个人与原告之间已成立涉案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