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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医疗事故提二审,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患者胜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原告7级伤残,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346980.23元、住宿费85851.43元、护理费48000.00元、营养费18000.00元、交通费10054.30元、残疾赔偿金285904.00元、鉴定费2250.00元、复印费183.00元等总费用的50%计398611.48元;2.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82492.8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同等程度的因果关系,平泉市妇幼保健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一直在康复治疗,现其就新发生的治疗及其他费用向一审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原告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一定时期内一直在进行康复治疗,其所支付的一定时期的康复、治疗费是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新生儿生命力强劲,肌体各种机能均在形成过程中,对原告在一定时期内的康复治疗费346980.23元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原告出生后因病情离开居住地长期在外进行康复治疗,监护人在外地租房居住,原告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住宿费85851.4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身体状况异常的幼儿,目前尚需要监护人全天候看护,一审法院考虑相关的物价水平及护理期限,酌定护理费36000.00元,并无不当。原告长期康复治疗,往返于医院、住处,需要支付相应交通费,一审法院考虑原告在治疗康复应接送的特殊情况,酌定交通费8000.00元,并无不当。原告尚未成年,其父母在市内有稳定住所,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合法适当。鉴定费系原告评定伤残时实际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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