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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辩称借贷关系不成立,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要回欠款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被告因工程上缺资金,需向原告借款贰佰万元,现商议将第三人托原告办事的款项中抽出贰佰万元借给被告。2.借款时间2012年8月8日-2012年11月8日,借款三个月暂不计利息。3.如到期被告不能还,则被告用房产抵押还,每拖延一天则按每天3%罚金偿还。协议签订当天之日,原告即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200万元。由于被告长时间未偿还,原告起诉至法院:1.请求被告归还人民币200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未还借款的利息984000元;3.请求被告承担费用632138.13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事实牵涉到案外第三方第三人相关往来事实,故借贷关系不成立。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被告抗辩与涉案借款与案外第三人关联,主张借款事实不成立。本案原告举证了借款协议及给付事实,该两项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以他项事实予以抗辩,但其未能完成相关举证,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借贷事实成立,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已发生利息439000元。同时,以200万本金计,按年息24%计息,该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200万元本金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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