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范某某同意借给杨某某人民币600万元。杨某某于2012年7月20日与范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书》和《借款保证担保书》,同时杨某某用其在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12%股权做抵押。借款期间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23日,然而到期后杨某某却未能还款,2018年12月13日范某某因病去世。2019年7月11日范某某之子作为范某某的继承人与杨某某签订《还款承诺书》,到期后再次未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方鹏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396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以及其起算】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前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上诉期间内因不可规则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在二十年之后才显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法院调解
被告杨某某于二0二二年五月一日前向原告(我方当事人)返还借款本金六百万并支付利息三百九十六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方鹏鹏提醒大家: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同时提醒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