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在遭遇拆迁时,常常会面临拆迁方或者村委会甚至镇政府以“治理环境”、“厂区整顿”、“预备拆迁工作”为理由,单纯要求企业主间歇性地或持续性地停业停产,或间歇性地停水断电。对方回避这些停业停产与拆迁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被拆迁的企业主不知何处申诉,不得不默默承担其中的经济损失,进而逼迫企业主主动接受低价补偿,甚至主动搬离。大多数企业主对于这类带有公权力背景的机关所做的要求无法准确区分其行为性质及合法性,那么,面对拆迁方提出的“责令停业停产”,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给各位分析一下。
被拆迁企业想要处理好强加在自己身上的“停业停产”,首先要明白其性质。
从行政法律角度,“责令停业停产”的性质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处罚,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的行政管理秩序所受到的行政主体做出的制裁。另一种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而对企业做出的强制性限制。
首先,如果属于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责令停业停产的行政处罚。即便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都不能创设“责令停业停产”这项处罚。
而如果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也仅能由法律与法规进行创设。更低一级的区政府、区部门、镇政府都无法自行用各类名目的红头文件来创设“责令停业停产”这一行为。
其次,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都有法定实施程序。
如果是属于行政处罚,则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则按法律规定其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单位执行,因此拆迁单位、镇政府甚至村委会绝不可能成为被委托执行强制措施的对象,且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被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证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合同工、临时工是不具有相应执法资质的。
总结来说,责令停业停产属于程度较重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多会对其实施设定必要限制,或是要求具备明显的不合格、违法性才施以停业停产,或限制实施主体往往只到区县一级政府部门。
因此,被拆迁企业面临各种旗号的“责令停业停产”,要做好见招拆招的准备,首先看其停业停产行为是否有明文法律法规依据,再看其程序是否规范,即便有明文法规规定,基层办事部门也常常是滥竽充数地将所有企业都框进去,我们只要严格审查其法规实质要求,必能找到其“责令停业停产”法律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