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问题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违法形式,叫“以租代征”。打着租地的名义,实际上却是行征地之事。农民朋友基本上搞不清楚其中的猫腻,稀里糊涂的就把地租出去了,一租就是几十年。为了让农民朋友更好的区分以租代征的违法情况,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列举一下以租代征的一些常见情况,希望大家能够及时避坑。
第一种情况:用地者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村委会出于自身利益的目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幌子,动员群众转让或出租土地,然后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第二种情况:基层政府直接出面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遵循用地指标的严格限制,想走捷径,快速实现城市发展,于是便以政府的名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道路等公益建设。虽然看起来是政府行为,但从用地审批程序上来看依然是违法的。在前些年各地大兴土木、基建为王的情况下,可以说在一些三、四线城市曾普遍存在此种情形。
第三种情况:基层政府参与转租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地方政府在租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后,因利益驱使或为盘活土地又转租给其他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四种情况:基层政府在集体土地租赁活动中作为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一般是因为地方政府为了GDP或某些重点项目的尽快实施,违法为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担当中介人、担保人,有政府出面背书自然能取得农民群众的信任。这样一来,用地方快速达到目的,政府方获得了GDP和官员的面子,可最终受损失的是善良的农民。
第五种情况:有些村民为了一时利益将自家土地出租出去,其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这些村民往往明知用地单位或个人租用土地是用于非农业建设,但为了眼前之利就私自签订土地出租协议,如果对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或实施其他毁坏土地行为,出租土地农民将很难通过法律维权,因为这种违法的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
第六种情况: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后却实施的是非农业用途。正常情况下村委会在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时,应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现实中却经常存在违规使用集体农用地,村委会为了避开严格复杂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会直接通过租用农户承包地的方式进行非农建设,这肯定是违反土地利用政策的。
农民朋友们在流转集体土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清以上各种伪装之下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地企业也需要特别小心,不能被一些所谓的政府行为所蒙蔽,合法用地征地,才能保证企业依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