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直播、视频多了,农民朋友们经常会从中得到这样的认知:建养殖场的设施农业用地也是农用地,其建设行为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只需向乡镇街道备案即可。但是,自己在自家或流转取得的一般耕地上建造了畜禽养殖场,但很快就有乡镇街道或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人找上门来,说这养殖场属于违法占地,要求限期自行拆除、恢复耕地原状。那么,一般耕地上到底能不能建设养殖场?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分析一下。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各地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也就是说,在一般耕地上建养殖场也不允许“未批先建”“先斩后奏”,而是要履行相应的审查、备案手续。
另外,该《通知》还明确提出了占用一般耕地建养殖设施的“进出平衡”原则: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通俗点讲,“进出平衡”就是将多少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其他农用地,就需要反过来补足多少耕地,从而确保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因此中恒信律师提醒想要占地建养殖场的农民要注意:未经村集体、乡镇街道知情、同意绝不可擅自占用一般耕地新建养殖设施,否则将涉嫌违法占地,养殖场的合法性将没有保障;遇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违法占地查处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将自己的养殖设施依法保住或取得适当的拆除补偿;养殖设施建设时存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鼓励等行为的,可作为农民占地建养殖场“合理性”的有力佐证,农民可在相应复议、诉讼中通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角度主张损失的弥补。
总之,“严格控制”“经批准”并非完全不能建,但也绝不意味着能随便建。农民可得把这里面的“度”掌握好,避免自己辛辛苦苦建造的养殖场刚建成没几天就被查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