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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调岗未协商一致被解除劳动关系,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中恒信胜诉 | 调岗未协商一致被解除劳动关系,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如果单位降低条件调岗,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入职甲公司,岗位为资深医学经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因原告负责的工作已停止,公司为原告作出调岗安排,然原告拒绝甲公司的安排后甲公司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仲裁。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调岗未协商一致被解除劳动关系,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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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裁判要点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甲公司虽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甲公司向刘某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公司亦自述公司给刘某协商调岗,其没有同意,刘某对此也不认可,故本委对甲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甲公司未就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故本委采信刘某关于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刘某主张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按照双方均认可的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工资单核算标准,本委予以采信。双方均认可甲公司已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5542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23836.09元。

 

  仲裁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至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刘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二万三千八百三十六元零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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