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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马彩霞律师:买保险遇“隐形捆绑”怎么办?消费者退款与维权路径详解

保险作为风险保障的重要工具,已走进千家万户,但部分商家在销售保险时暗藏“捆绑套路”,消费者事后才发现保费中包含无需的附加项目,维权困境随之而来。买保险后发现捆绑项目能否要求退款,如何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成为大众关切的法律问题。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彩霞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保险捆绑项目的法律认定、退款条件与维权要点,供大家参考。

捆绑项目认定标准

1、保险捆绑销售的法律性质界定

保险销售中的捆绑项目,多以格式条款形式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将非保险类服务或附加保险与主险强制捆绑销售,本质上是利用优势地位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若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捆绑条款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2、捆绑项目条款有效的核心要件

1)商家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通过捆绑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的核心要求;

2)商家需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捆绑项目的具体内容、独立价格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必要时应按消费者要求进行明确说明;

3)需体现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消费者明确知晓并同意购买捆绑项目,而非因隐瞒、误导等情形被动接受。

3、商家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商家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未注意或理解捆绑项目相关条款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捆绑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时,捆绑项目因缺乏双方合意基础,消费者有权拒绝履行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捆绑项目费用。

捆绑项目退款条件与维权

1、要求退款的法定情形

1)商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对捆绑项目不知情,未达成购买合意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全额退还捆绑项目费用;

2)捆绑销售构成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主张交易无效,要求返还对应款项;

3)捆绑项目存在欺诈情形,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项目价值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消费者除要求退款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2、不支持退款的常见情形

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权益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若商家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明确知晓并同意购买捆绑项目,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消费者以“不需要”为由要求退款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此外,消费者因自身未审慎审查合同导致误购的,若商家无过错,也可能无法主张全额退款。

3、维权的核心举证要点与路径

消费者维权时,需重点举证商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合同无显著提示、无证据证明商家已说明等)、自身对捆绑项目不知情等事实,可通过留存保险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佐证。维权路径可优先选择与商家协商退款;协商不成的,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主张欺诈赔偿,还需举证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误导等欺诈行为的证据。

结语:

保险“隐形捆绑”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条款可无效,消费者可主张退款;商家无过错且消费者知情同意的,退款难支持,维权需留存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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