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停工窝工现象频发,易引发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赔偿纠纷。停工窝工损失指承包人按约入场后,因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施工停滞、进度滞后产生的机械停滞、人工工资等损失。此类纠纷涉及法律条款繁杂、实操要求严格,维权难度较大。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井林源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建设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索赔的核心法律要点,供行业从业者参考。
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需以法定情形为前提,同时依托明确的法律及合同依据支撑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合同标准需承包人返工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1.2条,承包人可主张损失赔偿。
(2)隐蔽工程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且复查合格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索赔停工窝工损失。
(3)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场地等开工条件的,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及损失赔偿。
(4)发包人存在未及时下达开工通知、不履行协作义务、拖欠工程款等违约情形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2条,承包人可索赔损失。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明确隐蔽工程检查滞后的工期顺延及损失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明确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损失赔偿范围。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8.1条:界定发包人原因引发暂停施工的费用与工期承担规则。
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除符合法定情形外,还需严格遵循实操规范,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同时履行减损义务。
依据司法实践裁判规则,承包人需收集具备较强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才能有效支撑索赔诉求。具体应重点留存以下材料:
(1)发包方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工作联系单、停工报告及签收记录等,证明停工原因归责于发包人。
(2)人员机械进场审批表、考勤记录、工程进度计划书等,佐证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投入情况。
(3)工地例会纪要、施工日记、监理日记,形成完整的停工事实证据链。
(4)交叉施工单位联系单、进度款支付报请材料等,辅助证明停工损失的实际发生。
索赔程序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时效要求,同时承包人需履行减损义务以避免损失扩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1条及《民法典》相关减损规则,核心要求如下:
(1)索赔需在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提交意向通知书,后续按要求递交索赔报告及最终报告,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2)合同无效或解除不影响索赔权行使,承包人仍可就实际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主张赔偿。
(3)停工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采取人员设备撤离等减损措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放任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主张赔偿。
结语:
综上,建设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索赔需精准把握法定情形、夯实证据基础、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建议承包人在纠纷发生初期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借助专业力量梳理案件脉络、完善索赔方案,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