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拖航作业风险较高,相关合同中的“互撞免赔条款”常成为纠纷争议焦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存在诸多困惑。此类条款能否免除当事人的过失赔偿责任,需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综合判断。对于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整理了海上拖航合同“互撞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要点与法律适用指引,供大家参考。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明确赔偿责任,互撞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需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核心依据如下:
1、约定优先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就拖航过程中的损失自行约定赔偿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为互撞免赔条款的合法性提供基础;
2、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此为互撞免赔条款的效力禁区,超出该范围的约定才可能被认定有效;
3、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若互撞免赔条款为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未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认定互撞免赔条款效力需把握以下实操要点,确保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1、审查条款约定的明确性。条款需清晰界定适用范围、免责情形及双方权利义务,若约定模糊导致歧义,法院将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2、认定承拖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根据裁判规则,承拖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互撞免赔条款合法有效,可免除其一般过失赔偿责任;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有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该免责约定亦无效;
3、核查合同的适航适拖义务履行。承拖方需履行《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适航适拖义务,确保拖轮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处于适航、适拖状态,若因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即使约定互撞免赔,也可能因违反法定义务被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4、考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受原合同条款约束,若被拖方与承拖方约定的互撞免赔条款合法有效,保险人不能突破该条款主张赔偿,需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界定权利边界。
结语:
综上,海上拖航合同“互撞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约定内容、过错程度、法定义务履行等多重因素。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明确条款内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发生纠纷时需依托法律规定与证据支撑权益主张。若面临相关法律争议,建议及时委托专业海事律师介入,借助专业力量精准界定条款效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