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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新规施行,违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了

  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新规将于本月开始施行,这将是未来几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需遵循的重点规定,其内容有着全、细、新等一系列重要特点,在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从事建设行为的老百姓可是不能不学。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也从其中摘录出关于违建查处的重点内容,下面,我们将为大家进一步解读。

 

 

  重点一:明确查处违法建筑的四大主体

 

  实务中最常负责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有4个: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城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以往法律中提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并,以“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局)”的名义出现,故在新规程中并未提及。

 

  通常而言,乡镇街道在立案查处违建中最为活跃,是当下当之无愧的违建查处主力军,其也自然成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类案件的主要被告。

 

  重点二:“套合比对”判定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是情节最严重的一类土地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也是最严厉的。新规程明确了在立案、查处中的判定标准: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原基本农田,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重点三:违反城乡规划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罚款”的方式予以处罚,即建筑物不一定会被限期拆除、没收。

 

  对此,新规程明确了“尚可改正”的标准: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重点四:对违法占地建设的限期拆除、没收应召开听证会

 

  限期拆除和没收都是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巨大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是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召开听证会的。

 

  对此,新规程指出,对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重点五:复议、诉讼的救济期限需明确,注意15日的特殊起诉期限

 

  新规程明确,违建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载明复议、诉讼的期限以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具体又分为3种不同情形: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3.对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最后,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也要提醒大家,能够符合“违建但不拆除”条件的情形实在太少,且其标准均十分严苛,对绝大多数当事人而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仍会是躲不过去的两份文书。基于此,大家一定要做到守法建房占地,积极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遭举报查处时及时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实施救济,而不是心存侥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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