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违法的例子数不胜数。而面对征收方的这些违法操作,许多农民朋友并不能第一时间进行分辨。在征收方不断地旁敲侧击,威逼利诱之下,农民朋友稀里糊涂的就签了补偿协议。等到后来再去细致分析里面的内容,才发现上当了。但这个时候,想后悔也晚了。其实,想搞清楚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并不复杂,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带来了四种征收方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大家可以做一下参考。
第一、征收主体不对,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也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但总有一些开发商或村委会违法越权来征地拆迁。其实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连乡镇政府都是不行的。
咱们老百姓就记住这一句话就行:村委会、乡镇政府是没有权利征地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地。
第二、没有征地批文,违法!
说到了征地文件,征什么地都得有征地批文,必须要让征收方拿出合法的征地批文。
没有?那就是违法征收。
其实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多了去了。比如征地告知书、征地批文、安置补偿协议等等。但往往最容易让咱们老百姓忽略的就是征地批文过期无效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有文件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过期的征地批文等于没有一样。
第三、补偿项目不齐,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同时,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所以说,不管占了几分地,征地补偿项目该有的必须全都给齐。
第四、先占地后补偿,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实施房屋拆迁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这是原则问题,关乎咱们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绝对没得商量。一句话:有征收必须先补偿,不先补偿则无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