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而有些地方项目运行过程中,常以房屋腾退的方式达到拆迁的目的。在这些项目中,腾退主体往往是以某开发商,某城建公司等具有开发建造资格的企业为主,乡镇政府、村委会为辅。企业和村民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协调下,自愿达成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村民自愿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企业,同时得到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很多腾退项目的实行过程中,若企业与村民协商未果或者双方无法及时完成签约,村委会则会为了推进腾退项目进度,作出所谓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要求农户腾空房屋,交回宅基地。
面对这样的情形,很多农户便心里打鼓: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这样的决议,是不是就是合法的了?自己是不是就应该腾退房屋,交回宅基地,任凭他们拆除房屋呢?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跟大家说,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村委会的这种决议涉嫌违法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的内容限于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还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腾退”是与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村民会议显然无权决定被腾退人的补偿利益,更不能强制收回被腾退人的宅基地。
那么,如果收到了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面对村委会不合法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我们完全可以要求上一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不当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