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劳动争议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胜诉 | 变更劳动合同遭辞退,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变更劳动合同遭辞退,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适当的修改的情形。

 

  职场中,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中较常见的,但不论如何,都应遵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因转变用工形式而中断,不能仅从合同形式来看,而应当看劳动关系履行的事实。

 

  本案中,申请人曹某称其于2022年8月16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集团内部调动,曹某被调去昆山工作至2022年12月,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完成工作又被甲公司调回昌平工作。然乙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曹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甲公司亦不认可曹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曹某合法权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的帮助下,曹某胜诉,判决甲公司与曹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恒信胜诉 | 变更劳动合同遭辞退,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变更劳动合同遭辞退,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中恒信胜诉 | 变更劳动合同遭辞退,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1.曹某称其于2022年12月回到昌平工作,甲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同时结合自2022年12月份开始由甲公司支付曹某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本委认定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由甲公司继续履行该公司与曹某订立的劳合同。

 

  2.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曹某的用人单位为甲公司,而乙公司却于2023年4月3日向曹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曹某要求甲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本委亦据此认定曹某与甲公司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曹某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未提供劳动并非其个人原因造成,参照其每月实发工资数额,本委认定甲公司应支付其此期间工资20885.06元。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甲公司与曹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确认曹某与甲公司在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二万零八百八十五元零六分。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