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考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员工因工伤或非工伤死亡的,家属均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李某入职甲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并于48小时内死亡,至今甲公司仍拖欠李某工资未支付,故申请劳动仲裁。为维护申请人马某等5人合法权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的帮助下,马某等5人胜诉,拿回应得工资等费用。
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为:
本案中,李某和甲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甲公司安排李某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另结合甲公司所述李某在出车时需在工作群内进行报备的主张,说明李某本人接受甲公司的管理。综上,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对马某等5人要求确认李某自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4月6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工资和加班费,劳务合同作为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对于李某的出勤情况,应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公司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马某等5人所述李某在工作日出勤18天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结合工作群中李某的报备情况,本委认定李某于2023年3月11日、18日、19日、25日、26日和2023年4月1日存在周六日加班情形。
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一、李某自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某继承人工资及周六日加班费共计一万元。